一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
(一)自2018年7月1日起,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,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。
(二)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,仍为各11%。2018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,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。
(三)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。
(四)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,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。
(五)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,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。
二、提高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、缓缴住房公积金
(一)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,申请提高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。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%。
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比例,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。
(二)缴存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降低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,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%。
1. 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条件;
2. 单位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。
(三)缴存单位前两年连续亏损,且、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为2424元、2564元的,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。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,待经济效益好转后,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。
(四)单位申请提高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、缓缴住房公积金,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(工会)讨论同意,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,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。